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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台資格

外籍看護工本身資格:

1.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(含)以上,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年齡須20歲(含)以上
2.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,移工在臺工作期間,累計不得逾12年。可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。

 

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關係 :

一、配偶。

二、直系血親。

三、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(兄弟姐妹、伯叔姨舅姑、姪子(女)、外甥子(女))。

四、繼父母、繼子女、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、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。

五、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、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。

 

被看護者的申請看護工資格 : 
 

1.醫院須開具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。

2.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(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,最高不得超過35分)。

3.年齡80歲~85歲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(巴氏量表為60分以下】或全日照護需求。

4.年齡85歲以上,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【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】。

5.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
6.持重度以上(含重度)身心障礙手冊「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」者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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